据自然资源部网站消息,12月5日,自然资源部公布《关于强化规划和用地确保反对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全称《意见》)。《意见》认为,在编成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该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明确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对现状老龄人口占到较为低和老龄化趋势较慢的地区,应适当提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指导意见》拒绝,各地编成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应明确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于(小)区要按照适当国家标准和规范,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竣工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严重不足的,不应融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改版等统筹规划,反对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确保老年人以备养老市场需求。《意见》认为,严苛容许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转变用途。
详尽规划确认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予以遵守法定改动程序不得随便转变土地用途。《意见》全文如下:自然资源部关于强化规划和用地确保反对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了解秉持习近平总书记对减缓养老产业发展的最重要命令请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前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的工作部署,环绕居家为基础、社区为相结合、机构为补足、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贯彻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增进养老服务发展,现明确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具体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获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地医疗、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用于的土地,还包括敬老院、老年水土保持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二)依法依规确认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该依据详尽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认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涉及文件的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年期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相容用于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认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认为社会福利用地,以转让方式供应的,转让年限不得多达50年;以出租方式供应的,出租年限不得多达20年。
二、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三)确保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各地要增强国土空间规划专责协商起到,实施“多规合一”,在编成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该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明确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对现状老龄人口占到较为低和老龄化趋势较慢的地区,应适当提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的组织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展开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合格、布局合理。
(四)专责实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编成详尽规划时,不应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拒绝,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市场需求,对独立国家占地面积的养老服务设施要具体方位、指标等,对非独立国家占地面积的养老服务设施要具体内容、规模等拒绝,为项目建设获取审查依据。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于(小)区要按照适当国家标准规范,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实时规划、实时建设、实时竣工验收。已竣工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严重不足的,不应融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改版等统筹规划,反对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确保老年人以备养老市场需求。
(五)严苛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和核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苛审查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对不合乎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拒绝的,未予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予通过规划核实。三、确保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六)规范编成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市场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尽规划确认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实施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应保尽健。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具体白鱼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方位、面积、用途等。牵涉到追加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
(七)具体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敬老院、老年水土保持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不应分开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应以掌控在3公顷以内。
转让住宅用地牵涉到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约中应该具体配建、接管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拒绝。希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相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应以掌控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设施建设医疗服务设施拒绝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具体不得拆分出让。
(八)依法确保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应融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充份确保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拨给用地市场需求。以拨给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注册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人,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时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希望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出租、转让等有偿用于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反对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大股东方式获取土地,与社会资本联合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九)以多种有偿用于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分开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该以出租、先租后让、转让方式供应,希望优先以出租、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计划发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转让(出租);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该采行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方式转让(出租)。
(十)合理确认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以转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转让底价可按不高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认;基准地价仍未覆盖面积的地区,转让底价不得高于当地土地获得、土地研发客观费用与涉及税费之和。以出租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订低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出租合约中具体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十一)规范存量土地转变用途和收益管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转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合乎详尽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转变申请。
竣工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于的,原拨给土地可之后拨给用于,原有偿用于的土地可不减免转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等;不合乎拨给条件的,原拨给用于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偿用于申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有偿用于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定国有建设用地有偿用于合约更改协议或新的签订合同,调整有偿用于价款。(十二)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过渡期政策。希望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行养老机构,所用于存量房屋在合乎详尽规划且不转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施之后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限于过渡期政策;过渡性届满及牵涉到出让须要办理转变用地主体申请的,新的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拨给土地可之后以拨给方式用于,新的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的用途、新的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用于合约和拨给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具体应该交还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十三)反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可依法用于本集体经济的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大股东、港龙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举行养老服务设施。合乎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拒绝、依法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定书面合约,誓约土地用于的权利义务关系。
希望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四、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十四)规范养老服务设施注册。分开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该整宗注册,不得拆分注册。新建住宅小区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完工后办理首次注册的,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依据有关规定或者誓约月接管后办理移往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获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展开抵押、商业银行向产权清晰的民办养老机构派发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注册的,统合闲置设施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办理不动产注册的,不动产注册机构不应大力不予办理。
(十五)严苛容许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转变用途。详尽规划确认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予以遵守法定改动程序不得随便转变土地用途。
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仍然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于拨给用地的,由市、县政府交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获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与补偿;归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出让之后用作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用于合约中誓约的义务由受让人分担,或者由政府交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与合理补偿。本文件公布前,土地使用者依法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之后按拨给决定书规定或者合约誓约管理。(十六)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监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约或拨给决定书中具体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研发投资条件和研发建设周期,以及竣工后交付给、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涉及部门创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应该划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行长胜鼓舞、明知惩戒。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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