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兼任会长的中国矿业联合会(下称中矿联),正在为启动新一轮矿业改革造势。 得知,中矿联高级资政委员会已著手对“改革中国矿业产业制度”课题展开系统性研究,截至2012年3月中旬,中国矿联早已搜集到了26位高级资政明确提出的52项研究课题。这些建议中,还包括将矿业还原成为第一产业,改动《矿产资源法》、劳改国土资源部等管理部门的部分职能、前进地勘单位企业化、扶植矿产资源投资基金等最重要内容。
按照中矿联的计划,资政委员会将对这些可行性建议展开讨论,而一份《改革中国矿业产业制度建议书》将随后构成并请示国土资源部。 矿业定位争议 据记者理解,中矿联资政委员会在2012年3月举办了正式成立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搜集到的建议也在此次会议上第一次被集体辩论。 在这次会议上,前地质矿产部副部长张文驹、矿业法学专家傅鸣珂等一些资政皆明确提出建议,“矿业应当被还原成为同农业一样的基础产业”。
依照联合国统计资料司1994年发布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矿业被分成“探矿”和“矿业”两个子产业,皆被归属于第一产业之中。但中国国家统计局2003年5月公布的《三次产业区分规定》中明确规定,矿业中的“采矿业”归属于第二产业,而所有“地质勘查业”(还包括矿产勘查和非矿勘查)都归属于第三产业。 上述专家指出,这样的分类主要将矿业归类于二次产业,甚至把矿业当成加工工业的原料车间对待,在管理实践中和加工制造业类同,用管工业的方式管矿业,背离了矿业特有的规律,误解了有所不同产业部类的有所不同市场需求,给矿业的发展带给了许多问题。
“矿业只不过是工业粮食,它与农业一样,是获取生产原料的基础性行业。”一位与会人士告诉他本报,定位上的犯规随之带给一系列的“中国特色”。 例如,按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惯例,探矿权和采矿权皆被定义为矿产地的用益物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皆可以折价大股东,展开重新组建股份制企业的经营。
但在还包括现行《公司法》在内的中国法律法规中,却没任何涉及规定。忽略,现行《矿产资源法》里对探矿及采矿权的定义却常常与矿业作业资质误解一起。
此外,对矿业定义的集中也造成了行业管理的集中。与多数国家享有地质矿业的专门管理部门有所不同,中国对矿业的管理权限散播于多个部委,国土资源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等皆有一定的权限。即便在主要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所承担的土地管理等职能与矿业领域管理差异较小,相互间很更容易构成阻碍。
据上述与会人士称之为,部分专家甚至明确提出恢复原地质矿产部,由其专责管理矿业的建议。 矿法修改先行 记者得知,为了实施上述建议而展开的专门调研计划草案早已制订。中矿联期望在2012年超过3个预期成果,还包括一份《改革中国矿业产业制度研究报告》,根据《报告》而稀释的《改革中国矿业产业制度建议书》,以及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金融体系的一份系统化研究报告。
与会人士称之为,完全的改革必须通过对《矿产资源法》的大改为以及大部制机构改革中对涉及部门职能权限的调整来构建,短期之内启动似乎不现实。而对《矿产资源法》部分内容先行调整,劳改政府管理职能、前进地勘单位企业化、扶植矿产资源投资基金建设等内容被指出是可以提早办报的几件事情。 其中《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完全被所有资政指出不应是重中之重。提升资源类税收的比重,减少增值税比重被多数资政指出是修法主方向。
“工厂原料主要靠电视剧集,在征税增值税时可以当成生产成本抵扣。”但矿山企业似乎有所不同,其原料成本比起工业企业少之又少,而其须要征税增值税的部分也随之加剧。“首先应当按照第一产业的国内作法(转换农业)和国际惯例减少以后全部减免增值税,并减少企业所得税。
”张文驹指出,而将矿业划入工业的结果,使得国家对矿企的税赋政策也多参考工业企业的标准,对矿业企业并不公平。 不过,多数专家指出,国家对矿企的税收,不应更加多通过资源税费等财产产权收益的方式来构建。
张文驹之后指出,不应将资源费和资源税拆分为国际标准化的权利金,按从价法提升征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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